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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出台《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13-3-6浏览量:133

  江苏公安厅研究制定《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从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方面入手,要求收费营业场所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盗窃、抢劫、火灾等案(事)件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江苏省公安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从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方面入手,要求收费营业场所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盗窃、抢劫、火灾等案(事)件发生。

  《规定》指出收费营业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自来水、燃气、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企业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业务并收费的营业场所。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盗窃、抢劫、火灾等案(事)件发生。

  《规定》明确指出收费营业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实体防护设施: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收款区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收款柜台上方应安装整体焊接、质地坚固的金属防护栏,收款柜台应配备投币式保险箱(柜);库房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等。

  另外,在《规定》第九条中收费营业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场所内主要通道、收款区、保险箱(柜)存放处、贵重物品库房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视频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可覆盖门外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二十四小时进行图像记录,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图像回放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体貌特征。有条件的视频监控图像应与主管企业安防监控室联网;

  (二)收款区应当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隐蔽位置;

  (三)收费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探测器,覆盖营业场所出入口、窗户、贵重物品库房、保险箱(柜)存放处等部位,对非营业时间的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或主管企业安防值班室(监控室)联网;

  (四)收费营业场所主管企业根据需要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本企业所属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最后,《规定》还指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落实营业场所及其周边地区治安防范措施,本《规定》将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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