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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2017-6-30浏览量:97

  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3号令)、《<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辽公研[1999]第198号)、《关于加强对全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丹公技防[2005]03号)、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的要求,为确保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质量,便于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验收组织

  1、丹东市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工作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协会)组织,会同建设单位协商出席验收会的代表,视工程大小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专家从市安防协会专家库中抽签选定。

  2、验收委员会(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防办、各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不低于验收委员会(组)总数的50%相关方面专家组成,并指定验收负责人。验收委员会(组)是一个非常设机构,视安全防范工程的大小,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不少于 5名专家组成。三级及以下安全防范工程通常由3名专家组成。

  3、验收委员会(组)下设施工质量验收小组、技术质量验收小组和资料审查小组。并指定各小组负责人。当验收组人员较少时,职务可以兼任或合并。


二、验收程序

  1、主持人介绍与会代表、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简述建设单位建立安全防范工程的目的、预期效果并提出希望;

  2、验收负责人讲话。宣布验收开始,明确验收目的、分工和时间安排并提出要求;

  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正式设计方案(用投影或幻灯片方式),包括施工、培训、技术服务及竣工报告,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4、工程建设单位宣读试运行报告(含试运行记录)、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5、宣读检测机构的系统检测报告;

  6、同时分组进行施工验收、技术验收、资料审查;

  7、现场复核抽查,由值机人员操作设备;

  8、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建设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9、验收负责人宣布验收结果;

  10、主持人宣布验收会结束。


三、验收的要求和范围

  辽宁省政府令(第103号)第六条规定,以下场所、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1、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重要部位;

  3、武器库、弹药库;

  4、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

  5、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6、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

  7、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8、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单位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9、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的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

  10、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

  11、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

  12、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

  13、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按此要求,在以上各场所、部位安装的安全防范设施,工程不论大小都要进行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市安防协会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 验收受理

  1、二级以上风险等级(含)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工程须出具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审批报告和检测报告,市安防协会组织验收,报丹东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备案;未经检测,不予验收。

  2、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含)的安全防范工程由市安防协会组织验收。

  3、会员单位在省政府令(第 103号)第六条规定的场所、部位以外的工程由市安防协会组织验收;投资额2万以下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验收,报市安防协会备案。

  4、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除按辽宁省公安厅(辽公防[2006]第80号)文件执行外,设计、施工单位要将验收结论报市安防协会,作为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升、降和“优质安防工程”评选的条件。

  (二) 验收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试运行与培训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记录,出具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4)用户使用意见。

  2)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3、竣工与初验

  1)工程的竣工

  安全防范工程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安装的主要设备;

  (3)对照设计任务书和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

  (4)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5)竣工核算报告。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2)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初验报告的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三) 验收前需提交的资料

  1、设计,施工单位填写《丹东市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合同或协议书、设计任务书(一式三份);

  3、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及整改落实意见(论证组名单);

  4、正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资料(造价2万元以上);

  5、防盗报警系统入网登记表(一式三份);

  6、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

  7、施工图纸(地理位置图、系统原理筐图、器材平面布防图、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布置图);

  8、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9、试运行报告(一式三份,含使用和维护人员的培训情况、工程后期维修保障措施);

  10、竣工、工程费用结算报告;

  11、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使用、操作手册;系统维修手册;计算机程序说明)。

  (四)验收时限

  市安防协会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组)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验收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资料。经整改后再重新申报,审查合格再组织验收。


四、验收

  (一)施工质量验收

  1、检查是否安图施工。如有局部调整或变更时,应查看建设(使用)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更改审核单。

  2、检查是否有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3、检查前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安装质量、线缆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检查控制室终端设备的安装是否平稳牢靠、操作是否灵活、维修是否方便安全、是否等电位接地、接地线缆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机架接线是否整洁、标识明显牢靠。

  5、对工程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情况向验收负责人提出终止验收的建议。

  (二)技术质量验收

  1、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照工程检测报告、设计文件,检查安全防范工程的配置、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工程选用的技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有关标准和管理的规定(有无质量证明)。

  3、中心控制室是否按要求配备了通信联络手段,是否具有自身防范、防火和雷电防护等安全设施。整个工程有无备用电源,其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系统的操作功能,如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切换、控制、联动、显示、记录、打印、回访等是否正常。

  5、对发现的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情况向验收负责人提出是否终止验收的建议。

  (三)资料审查

  1、资料的齐全性。图纸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有目录和页码,包括如前所述的全套图纸资料。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必须具备全套图纸资料。

  2、图纸资料的编制质量(完整性、准确性)。内容是否齐全、标记是否正确、文字是否清楚、图文表是否一致。图样的绘制是否符合以GA/T74-2000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检查应设防的周界、区域和部位是否都采取了设防措施。作步行测试抽查、防拆保护抽查。检查警戒范围有无盲区,防拆保护是否24小时有效。

  4、对发现的问题,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情况向验收负责人提出是否终止验收的建议。

  (四) 验收结尾

  1、各小组将验收结果交验收负责人。验收负责人现场起草整改意见和建议的文稿(不通过的明确指出问题和整改要求),通过充分讨论后做出验收报告,宣布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果交申请验收单位。

  2、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报市安防协会审核。

  2)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抽样比例应加倍。


五、审批

  市安防协会应当在收到专家验收委员会(组)的验收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对审批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填发《丹东市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证》;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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