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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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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章  程

(第四届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译名:DANDONG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PSPIA。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是由本地区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等技术服务和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质量检测以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施设、系统使用、管理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特点的全市性非赢利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协会是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社会组织,是产业代表。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协会宗旨是:沟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维护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靠集体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技术防范产业的发展,服务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维护全产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外、市内外相关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打造“平安丹东”、“智慧丹东”,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是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加强全地区实体经济体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联合,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逐步提高本地区行业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八条  本协会在内部具有协调、服务和监督的功能,组织企业进行有益的业务活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打破封锁,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大力提倡互帮互学,开展交流,共同营造行业协作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丹东市公安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丹东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丹东市公安局和丹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129-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刊物出版;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政策决策论证、听证;参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统计、调查、协调、资质审核;方案论证、评估、验收;组织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等级评定等。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产业基本情况,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发展动态,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积极参与,并向政府部门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密切联系,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组织会员协商订立会规、会约,制定本产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宣贯整合成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发展。

  (四)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会规会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产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规划,参与行业统计、调查、协调、资质审核,方案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

  (六)开展经验交流、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活动,建立协会网站,传播安防信息,促进先进产业技术的推广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参与编辑有关本产业信息的出版物,组织国内外考察,开展国内、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八)根据产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促进人才交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九)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加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争创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秀企业。

  (十)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宣传工作,普及安全技术防范法规、行业标准等知识,提高全社会安防意识和安防工作水平,组织对本地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及施工企业、设施使用单位进行等级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的使用效益。 

  (十一)组织发展本产业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二)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开展产业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代表产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而参加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等,团体会员代表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担任。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技防工作或热爱技防产业、本人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人员。名誉会员是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有技防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本地区的各行业知名人士。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或热爱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会规会约,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地区技防产业的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地区产业的建议;

  (六)其它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

  (一)会员单位因歇业或转产、破产、依法被撤销,可提出退会或协会予以除名;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行业或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予以除名;

  (三)无故二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一年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作自动退会处理,予以劝退和除名;

  (四)团体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通知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会长单位)、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五)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家委员会等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八)根据会长、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审议和免除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员的聘请;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讨论增补更换理事人选;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单位组成,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且不超过任职年龄要求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协调同政府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关系;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会员单位兼任职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领导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或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设施使用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七)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协会的内外事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九)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审批、报销制度;

  (十)负责吸收和除名会员的审核工作,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或业务主管机关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应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面向社会招聘或由会员单位派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业内的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二)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和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薪金;

  (三)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  会费收缴

  (一)会员的会费金额按理事会审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时,协会应向会员出具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的正规收据;

  (二)新入会的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上半年入会的会员会费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会员会费,视当年剩余月份情况可半数缴纳;

  (三)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四)凡向协会提供赞助的会员单位,且数额超过当年应交会费数额的,当年会费应减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财务工作需经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或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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