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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4-1-19浏览量:11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为规范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正确行使会员(代表)应有的权力,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由会员单位组成。会员数量在200家以内时,可召开会员大会;在会员数量达到200家以上时,可按规定推选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会员(代表)职权。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后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内容的大会,会前协会监事会必须对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协会监事签名确认。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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